用友T1-出纳人员对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
发布时间:2013-05-22 13:54 浏览次数:次 作者:山西用友软件
如果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员由于不慎,将原始凭证遗失,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,才能代替遗失的原始凭证。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则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